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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有何差异

更新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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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获得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 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由此而获得的专利,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2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强的保护时间最短,最弱的保护时间最长;对同一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不同的时间段: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三,自公开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在第一个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第二、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确定专利保护,首先必须确定何为专利: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述发明创造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凡符合专利条件的,将分别被批准授予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专利保护是以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为前提,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基础。 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因此,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应从以下6个方面给予考虑:1、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人士所知悉的情况,当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一个与权利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士从专业杂志上查到时,秘密就不存在了;2、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内的人士(包括雇员和合作伙伴)所知悉的情况,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公司的老总和保安同时掌握时,它的秘密性是值得怀疑的;3、对内的保密措施,公司与雇员之间的保密协议是不够的,公司还应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4、对外的保密措施,限制外人接触到秘密的一切手段和安全措施,设置的结果可能无法阻止窃密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应增加窃密的难度;5、秘密的价值,如果是秘密,那么对权利人和竞争对手而言,都是可用于获利的;6、开发秘密的难易程度,独立开发、逆向研究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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