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有:享有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进行修缮和维护,经出租人同意收取租金等权利;享有保管房屋,不得设定抵押负担,承担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届满返还房屋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受领给付权;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义务有: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居间人又称为中介,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3、隐名和保密义务。 4、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的义务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如实报告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购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体的义务。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 2、忠诚义务。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承担中介费用的义务。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在特定情况之下(即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相对的,祖孙之间的赡养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均已去世或丧失赡养能力。
二手房买卖居间人的权利如下: 1、收取居间报酬的权利; 2、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居间人的义务如下: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合同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有区别。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是合同的主导方。乙方一般是劳务方,也就是负责实现目标的主体。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条款。
以下权利义务存在于祖孙之间: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包括: 1、分别所有。即双方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 2、共同所有。即双方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 3、限制共同所有。即双方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一方所有的部分,归共同所有; 4、其他范围
合伙人权利: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人共有的合伙财产,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