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情形如下: 1、应当行使表决权时,拒绝行使; 2、利用行使知情权,窃取商业秘密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3、其它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但一般有以下情形:1、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格规避义务;2、股东与公司的人格高度混同;3、公司股权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的股权资本显然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公司经营规模所要求的的股权资本;4、公司成为股东个
继承股东的权利有: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有: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具体包括: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退股权等。
股东的基本权利都有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以及转让权等。在股东未如实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其部分的权利。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 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具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固有权利。并且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固有权利。
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回购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不同的条件和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按照章程原本应该解散,
债务人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的义务: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
《公司法》关于分配股利的要求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有权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须经过合法的公司内部程序。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公司债权债务的,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不用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