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资敌罪的内容。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2、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内容。
刑诉法中54条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第161条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对于律师提出要求的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
刑法规定第196条的内容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主要内容为对信用卡诈骗罪做的定罪处罚。
刑法第196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
刑诉法154条的内容有,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
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有: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以及犯罪分子可能妨害作证、逃避法律制裁、不拘留难以实施抓捕等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予以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
刑诉法中第202条的内容为: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