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
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或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或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
第一审公诉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如下: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
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