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3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以下疾病不应当结婚: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
婚姻法已失效,现行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无效婚姻的情形认定为: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认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认定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重婚的; (2)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指的是,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规定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当事人也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过错方索赔损害。婚姻无效情形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无效婚姻诉讼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
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期间产生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
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如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规定确认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
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认定婚姻无效: 1、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2、一方或双方存在重婚行为; 3、男女双方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