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后可依法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
失业人员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失业人员享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
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一、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第二、领取失业金期间,免交医疗保险
交工伤保险不影响失业金领取,二者是互相独立的。工伤职工存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情形时才停止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
浙江省城乡医保卡全省通用。 浙江省省级医保和杭州市主城区医保参保人员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申请开通的1603家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实现刷卡结算;全省11个设区市医保参保人员在所辖市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同城互认,申请开通的810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