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可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有连带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经济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清偿;公司
根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债务,公司债务是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就要申请破产清算。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公司债务个人连带责任的处理有: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母公司、子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母公司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具有下列法定情形: 1、在一人独资企业之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以其应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一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公司的债务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