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后不愿意互为夫妻的,才可以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于无效婚姻而言的。即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婚姻就应该撤销。如果有撤销权的
撤销婚姻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
撤销婚姻有两种途径,手续如下: 一、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二、由人民法院判决撒销婚姻。 1、受
法律对婚姻财产的规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各种收入,没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
事实婚姻目前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1、婚姻可撤销是因为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无效婚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该要件不是由于胁迫导致的。 2、婚姻撤销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权人必须是本人。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婚姻,比如被包办、被买卖婚
无效婚姻的范围:双方是重婚的。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律规定,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未达到22岁,女性未达到20岁。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使对方在受欺骗情况下与之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