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一、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等等。 二、留置权的消灭原则如下: 1、因债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上述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一年期限是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割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是权利主体; 2、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
留置权的消灭的原因 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已经实现;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
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后,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导致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留置权会因为物权的消失而消失,如作为留置物的标的物消失了,那么留置权也会消失。留置权也会因为被担护的债权消失而消失,债权
可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还具有特殊的消灭原因。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