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为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可以指定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没有指定的,应当先履行到期债务。
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的规定是: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务,首先是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
一物多保的情况下,如果是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及到债务清偿问题时,首先是要秉承着双方自由协议的原则,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先。其次债务人应该是自己独立真实的意思表示,自主选择清偿债务类型和方式。在清偿过程中,双方都应该遵循我国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自己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是: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优于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优于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规定,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授权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
破产公司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 1、清偿该公司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债务的清偿的规定为:如果是破产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来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拖欠的税款;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