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
预约保险合同原是为满足长期大规模的海上货物运输防范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保险商业模式。保险双方通过预约保险的方式提前对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及其收取办法等进行约定,并由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待每批货物发运前被保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 保险双方通过预约保险的方式提前对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及其收取办法等进
不合法。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2、按揭贷款是不需要一次性购买三年保险的,只要购买第一年的保险就好,不过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需要写放贷方
保险实践中,认定预约保险合同如下:预约保险合同是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不定期保险合同,又称“开口保险合同”,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分批发运的全部货物自动承担保险责任。用于再保险时,即为预约再保险形式。
并非全部有效。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也即格式合同。若以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则无效。比如投保的某医疗保险,保险人约定因被保险人系生病住院不满30日不属于理赔范围,该免责条款就因不符合实际情况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一般都是有效的。除非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如果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因此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并非全部有效。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也即格式合同。若以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则无效。比如投保的某医疗保险,保险人约定因被保险人系生病住院不满30日不属于理赔范围,该免责条款就因不符合实际情况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