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的条款。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孕期内被辞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等部分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
劳动工伤赔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
,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孕妇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办法是:延长时间到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