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劳动法》对孕妇有下列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女职工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需要保胎,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保胎假,单位必须批准。
关于孕妇劳动法的规定有: 1、禁止安排孕妇加班,规定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 2、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3、享受产假,要求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禁止哺
女员工怀孕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孕妇的劳动法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孕妇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外,单位不能主动辞退孕妇;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其加班或者从事夜班劳动等。
关于孕妇,劳动法的规定有: 1、首先我们国家对孕妇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孕妇加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孕妇的规定: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是不能安排从事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是不会安排加班和夜班;同时在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