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市场价格来支付租金;但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则按该价格来支付。
租房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需要合同。法律规定,租房不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敦促对方尽快签订,对方拒绝签订的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不交租金租赁合同是可以解除的。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等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的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租赁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基本状况。房屋的概况。房屋的用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交付日期。租赁期限。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的约定。违约的情形以及违约金的标准或计算
租赁合同属于我国民法中典型的有名合同之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将租赁物(常见的是房屋、大型设备等)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既可以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一方提供后,双方再进行商量敲定,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一致主要条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具备下列要件租赁留置权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租赁合同的履行有: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