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 (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 (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5)经营战略; (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 关于技术信息,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是:1.无法用专利法保护的,用商业密秘密保护,一种是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二是创造性高度不够;2.对于公开后容易被竞争对手闹开的方案,用商业秘密保护;3.产品生命周期过长或过短的这种方案,不宜用专利保护。
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是专利权。 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禁止他人侵犯。对侵权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处以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
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民法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WTO中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些都说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了: 第一,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行为人对外披露、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国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对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也即当民商事主体实施了该些行为,就侵害了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包括以下四种:1、以不正当手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四种: 第一,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对外进行披露,或者擅自使用、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