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可以,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可以的。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公安机关变更或解除的,还需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合法的。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公安机关变更或解除的,还需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除了变更强制措施还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是解除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和有关单位。
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
羁押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情形: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是不超过三十七天。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如果是案情复杂的、期限届满时不能立即终结的案件,可以通过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的原因,在较长的时间之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有可能会变成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也有可能会撤案,不再有强制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公安机关还没有调查完毕的,可以采取拘留或者羁押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到期后不会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
羁押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措施方法。羁押是指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