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1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合同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而致使合同生效后
实践中履行合同应该遵循的原则分别有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环保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
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标的的,则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是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
无效合同能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发生无效合同纠纷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根据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需承担以下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通知义务; 3、协助义务; 4、保密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
合同成立地不一定是履行地。合同成立地是承诺生效的地点,但合同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确定。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包括以下这些: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平等原则; 5、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