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话,则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子公司的债务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公司挪用了子公司的财产或者没有足额出资。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下列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的注册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