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可以就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 如果股东以货币的形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很容易理解相同的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2、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 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问题: 1、股权由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受让人各自按照比例购买; 2、受让人不愿就剩余部分购买的,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 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应当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犯。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但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期租金损失
买卖房屋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行使时间。 优先购买权只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时才产生,只有自此时起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 二、权利及具体化。 行使权利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是要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权利实现。 三、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