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3
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1、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为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指定管辖。当事人因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发出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不能协商解决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约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