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一)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积极行为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进行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作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竞业竞争或者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滥用职权的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超越职权,擅自作决定;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以及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滥用职权没有四个特征,只有两个特征,即: 1.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 2.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依照或违反法律法规,决定、处理自己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公务,从而侵吞公共财产、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