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
股权只能是用于质押,一般不得用于抵押。股权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质押,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合同若是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会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质押需要登记才能设立。
股权质押不是债务融资。股权质押是指未担保债务实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股权质押,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优先取得该股权的行为。而债务融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通过债务和公司股份冲抵,消灭债权的行为。
股权是质押。股权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质押,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可以抵押贷款。可以转让的股权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出质人可以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股权质押的土地也可以抵押。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而土地抵押是一种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标的物不同,互不影响。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股权质押一般是担保债权,当事人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是可以抵债的。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来抵债,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有效的,但是该期间应当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且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股权存在质押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权抵押与质押有三个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实现条件不一样。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