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1.个人劳务关系中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2.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4.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5.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6.因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多数债务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从而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
第一,赋予患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利。因医疗机构提供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将医疗机构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从共同被告
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
是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加害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加害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加害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由各个加害人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加害人之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撞了加塞的车责任划分如下:1、加塞并线发生剐蹭:汽车在红绿灯路口容易加塞,如果因为加塞并造成后车追尾,是加塞车的全责。2、后车从右侧超车后追尾:如果后车从右侧超车,并在超车后发生追尾,这就是后车的责任。因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