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一般来说,有担保函是可以不需要担保合同的。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诉讼时效属于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
担保合同跟保证合同的区别有: 1、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相对独立性、无偿性、单务性、补充性; 2、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中的特殊担保方式之一。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为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担保包括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一般是给债务人承担债务补充责任。具体而言,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可以找保证人直接要求债务承担,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属于一般保证的,那么一般需要在债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会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取保候审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方式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只能选其一。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
保险的可抗辩期通常是2年,它是指从保险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如发现有任何足以影响保险承保或费率的因素,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两年就叫做可抗辩期。人寿保险的可抗辩期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如果投保时出现年龄造假、故意隐瞒自身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