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2
依照通常的仲裁法理论,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并受国家法院和立法的影响。在合意仲裁中,仲裁庭的权力和能力来自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除此之外不能来自其他来源。而国家立法及国家法院一般从消极的角度限制仲裁庭管辖权,例如对劳动争议的限制。因
依照通常的仲裁法理论,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并受国家法院和立法的影响。在合意仲裁中,仲裁庭的权力和能力来自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除此之外不能来自其他来源。而国家立法及国家法院一般从消极的角度限制仲裁庭管辖权,例如对劳动争议的限制。因
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方面,不是要求当事人在其实体答辩期限内提出,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至于其他有关管辖权的异议的提出期限,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并不可以上诉,只是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所以没有上诉机关。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上诉。当事人未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经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双方申请仲裁时就需要确定纠纷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如果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订立不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协议中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争议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协议不明确;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能力限
一个仲裁案件的圆满解决需以仲裁庭对案件有有效管辖权为基础,如果欠缺有效的管辖权,不但会导致仲裁庭失去有效裁决的权利,更会导致当事人解决纠纷程序的反复,在付出高昂的成本的同时,失去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管辖权问题是仲裁庭解决纠纷时必须面临也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指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认为受案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该受理劳动仲裁案件而向受案机构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仲裁立法时,应当考虑在仲裁当事人双方之间尽量求得一种平衡,做到既可以保证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正当权利,又可以把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不可避免造成的程序拖延,降低到最低的适当的程度,
如果当事人提出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