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1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仅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不能履行,并不表明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
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继续有效,违约方需要依约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特征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违约
合同约定解除时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一方违约的话,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
一、适当原则适当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当事人间具有
订立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
行政合同的原则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则有: 1、公开竞争原则,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
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
合同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其订立时要遵循民法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循合同签订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秉承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进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