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因次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
债权人代位权应当具有的法律特征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债权消灭的,代位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法院申请。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般情况下,该无权处分行为对处分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行为经处分权人追认的,则该行为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如下: 1、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
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有:如果是全部转移的,则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债务转移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
债权免除的法律后果:除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以外,被免除的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并且当事人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有以下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有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会有下列后果,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是次债务人获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如果债权人接受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依法应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