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灭失,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后果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为该权利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行使该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