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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应该是怎样理解呢?

2020-06-1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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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回复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我国延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见得,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或是我国的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涵义是指在公司、股东、第三人交融的法律关系中,对于股东以公司之名义行利己之行为,责任将不再囿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责任有限的范畴,股东的不当行为侵害债权人或社会利益,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 2006《公司法》颁布实施前,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留有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印痕。 首先,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如有剩余的,凡是党政机关投资的,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直接投资单位收回;属于集体企业投资的,应退回原投资单位。” 其次,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再次, 2003年2月3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几个法律性文件,虽然适用范围较为狭隘,都是针对特定环境下特定的情形而言,但总体上来说都或多或少地涵盖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内涵,这对于法人人格写入公司立法无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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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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