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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呢?

2020-04-1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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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回复

法官在选择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时,要善于对相关法律从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保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法工作者,作本文分析不是妄想讨论一个司法解释的取舍,而是为了倡导实务界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下,正视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的国际社会发展趋势,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涉刑民事案件中以积极的态度慎重对待精神损害赔偿。以下试对几类具体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 1、刑事部分判缓刑的案件。如果民事案件立案前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生产伪劣化妆品)在刑事诉讼中被判处缓刑,受害人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因刑事责任并未给与或足够给与被告应有的惩罚或给受害入足够的精神抚慰,不符合法释[2002)17号文‘’打了不罚“的立法意图,所以,受害人的请求如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构成的要件,应予支持。 2、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立的案件。如被监护人犯罪、雇工犯罪、雇工在雇佣活动中遭遇他人犯罪、车辆驾驶人犯罪等引起的受害人在民事案件中要求监护人、雇主、车辆所有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主体不是刑事责任主体,并未受到刑罚惩罚,应当接受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不能以第三入被判刑来抗辩其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保护入遭第三人犯罪侵害后,保护义务人因未尽义务所承担过错责任的案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餐饮,娱乐等社会活动的自然入,、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第三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入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两类案件的第三人犯罪导致赔偿权利人受害,安全保障义务入未受到刑罚惩罚,在因其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中可以包括精神抚慰金。 4、“见义勇为”制止犯罪受伤害向受益人索赔案件。《民法通则》第10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致害行为为犯罪行为,而独立民事诉讼中“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条件成就,则应考虑支持受害人向受益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这实际也属于赔偿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立的一种情形。社会实际中,见义勇为者遭犯罪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容貌毁损、致残、死亡)经常发生,因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及应有的救济而引发新的心理痛苦,不应当是现代社会公德及司法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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