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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否是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

2020-09-26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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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回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它通过一定的程序,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作出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它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是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后的债务人的担保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由此可见,本案债权人戊,己的观点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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