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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土地承包权人能否

2022-10-2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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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3回复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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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林地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而在家庭承包中,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不发生继承问题,其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对。准确的说,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的是承包的权利。承包方式则其他人也可以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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