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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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正当目的在保证股东能够实际行使查阅权的同时,已经为股东查阅划定了客体范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账簿查阅权必须为其目的所限制并准确划定范围,只能查阅对股东达到其正当目的所必须的账簿。(P1617)这就意味着股东查阅的范围是具体的,目的不同,查阅的范围就不同,甚至目的相同,因为提出的时间不同,查阅的范围也就不同。上述立法表明,美国股东查阅机客体制度的立法已经相当成熟,一方面赋予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几乎可以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簿记录,另一方面对股东每次行使查阅权依据其目的不同进行合理限制,从而较好地实现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查阅权可以多次行使,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查阅权时查阅范围是具体的。从实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赋予其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只要股东证明其身份,即有权在支付合理的费用后,获得公司章程、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现行公司法不过是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而已。从《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看,似乎只要是公司股东,就有权获得公司法列明的公司账簿以外的公司资料。这不免给人过度保障股东查阅权之感,建议参酌国外立法以正当目的合理界定查阅权行使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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