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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债务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务担保,包括狭义的债务担保与债的保全。狭义的债务担保,包
债权担保也叫担保债权: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对债权进行担保,因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介绍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
债务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务担保,包括狭义的债务担保与债的保全。狭义的债务担保,包
债务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可以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该债务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具体要求是: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如果债务人不还债,保证人有义务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进行清偿,但是清偿的顺序和方式有所不同。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的,就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才轮到一般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保证人是连带保证人的,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