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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学生的权利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常权利。学生的权利包括: 1、受教育权,因为学生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2、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国家除了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4.监督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有两种: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 2、《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