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批准,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后确认性批准和实质审查后强制性批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重整计划已经取得相关表决组的通过,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即裁定予以批准;第二种模式是重整计划不能取得相关表决组
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包括:1、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表决;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3、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满意。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债权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根据不同,方式不同,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职工债权总体为一票,由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以及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担保财产不足清偿债权的债权人。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依法申报确认并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且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并使债权得到实现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
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分情况讨论。因为保证债权也属于担保债权的一种,最高院关于破产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破产债权的具体种类列举了十二种。就其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而言,即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