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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
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具体如下: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国家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同外国的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商标权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就应该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过商标局审核批准以后,商标专用权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注册商标是具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商标法》
红十字标志使用范围如下:1、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2、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3、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4、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从重新申请到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