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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谁有权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0-09-23 601
普法内容
一般来说,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其它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直接注销或更正其为农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撤销几类情形如下: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2、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3、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6、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8、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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