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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半夜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投诉、举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1,根据相关规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需公告附近居民; 2,特殊原因包括:重点工程,工艺要求不能停止施工的;重点工程如:鸟巢,国家重点,省市重点献礼工程;工艺要求如特殊要求的必须连续浇筑的混凝土施工等; 3,
国家噪声法规定在夜间时段22时至次日6时是禁止夜间施工的,除非有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除夜间时段以外的昼间时段施工是不需要许可即可进行的,但是国家对建筑施工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
工地施工扰民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改正,相关部门可以对建筑施工单位并处罚款。
晚上22点以后早上6点以前打扰人,可以报警。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者排除危害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音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签订的书面的施工合同证明。即使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建设工程停工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1、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限已经届满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