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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的界定

缺陷产品的界定

2020-07-07 278
普法内容
缺陷产品的界定标准: 1、产品处于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 2、产品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属于正常的、可以预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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