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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落户新政策

黑龙江落户新政策

2023-07-25 4,808
普法内容
一、黑龙江落户新政策 第一、审批权限及内容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出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落户介绍信)。 (二)出生婴儿落户。出生婴儿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儿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一)出生婴儿落户。6周岁以上不论婚生或非婚生,手持出生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随父随母落户。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需要投父投母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落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委会证明)。 (三)夫妻投靠落户。双方非农业户口,投靠人无公职,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父母投子女落户。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可到子女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及退休证、下岗证、病退手续等相关材料)。 (五)对于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的,在未达到落户规定的结婚年限,被投靠人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投靠人在达到落户年限且未再婚的,可以申报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死亡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以上条款以外的上报市局审批。 第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一)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凡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凡具有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对哈市企业确实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人事、劳动部门落户介绍信,单位接收报告,高级技师、技工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对哈市企业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才、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市人才、劳动部门落户介绍信,单位接收报告,技校毕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资金达8万美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4、1998年1月1日以后,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房,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商业用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30万元的商业用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产权证、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农业户口需出具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 (三)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年子女办理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转业干部落户。外籍转业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转业干部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接收单位证明,转业证、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复转军人落户。外籍复员军人服役期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复转军人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士官落户口通知书,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接收单位证明,复转军人证、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来哈落户,配偶在外地有工作的,需经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工作调转手续,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落户信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人事或劳动部门落户信,军官证、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五)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2、对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对哈市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4、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5、对在哈市居住十年以上,外地无承包土地人员,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有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住房除外),从业证明,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6、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在哈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户口迁移证,住房产权证,从业证明,下放证明,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农业人口需出具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7、收养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民法典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二、审批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引进人才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其它情况落户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投资、购房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三、收费标准依据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公(治)【94】327号文件规定。准迁证收工本费4元。
《哈尔滨市现行落户政策执行》
第一条  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目前,哈尔滨市城区总人口已达480万人,四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综合承载能力压力相对较大,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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