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关于参加疫情聚餐的行为有哪些
关于参加疫情聚餐的行为有哪些

关于参加疫情聚餐的行为有哪些

2020-04-21 59
普法内容
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被行政拘留或罚款。如果是刻意隐瞒病情或被确诊的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场所造成疫情扩散、导致财产公私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而且承担民事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疫情参与十人以上聚餐可以举报吗
    疫情参与十人以上聚餐可以举报吗

    可以。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清醒认识当前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不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

    2020-09-30 245
  • 疫情传播期间聚众聚餐的性质
    疫情传播期间聚众聚餐的性质

    拨打110报警即可。新型冠病毒期间村里有人聚众烤火、喝酒、打牌,这是被严格禁止的,直接打110报警即可。

    2020-07-19 179
  • 疫情期间聚餐人数规定
    疫情期间聚餐人数规定

    疫情期间,三人以上聚餐即为聚集。在疫情防控阶段,全体党员及其公务员以及政治领导干部,都需要提高自身的领导地位,带头贯彻响应国家防控措施,禁止组织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对于一些大规模婚宴或者是其他活动,要求一切从简,禁止大肆宣办。如果违反相关规

    2021-12-11 14,193
专业问答更多>>
  • 禁止聚众参加疫情吗

    对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患者和疑似患者,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故意隐瞒病情或者确诊的患者,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场所造成疫情扩散、财产公

    2021-12-04 15,340
  • 聚餐要钱吗?疫情期间聚餐犯法吗?

    要看各地方政府规章制度。在防止疫情蔓延时,《传染病防治法》对地方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进行了授权,当疫情蔓延和爆发的时候,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来阻断、防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如果在疫

    2022-09-01 15,340
  • 在疫情期间擅自外出聚会聚餐等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1.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被行政拘留或罚款。如果是刻意隐瞒病情或被确诊的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场所造成疫情扩散

    2022-07-18 15,340
  • 疫情期间聚餐人数规定

    疫情期间,三人以上聚餐即为聚集。在疫情防控阶段,全体党员及其公务员以及政治领导干部,都需要提高自身的领导地位,带头贯彻响应国家防控措施,禁止组织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对于一些大规模婚宴或者是其他活动,要

    2021-12-1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01:04
    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即以违反法律规定的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或者盗窃次数在三次以上,到别人家里实施盗窃,携带斧头、菜刀等凶器实施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包括以下: 教唆没有满十八周岁的未

    2,829 15,340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01:13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以下七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4、给付或收受实物;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

    713 15,340
  •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 01:00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550 15,340
损害赔偿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