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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侵占他人资金的故意; 3、该罪的客体为市场秩序; 4、该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将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归为自己所有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吸收客户资金,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如果不吸收客户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如果不吸收客户资金,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规取决于是否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1)个人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数额1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2)个人吸收对象30人以上,单位吸收对象150人以上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企业、公司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所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所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金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没有超过3个月,但金额较大、进行谋利活动的,或者使用该资金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关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