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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住宅房屋时,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住宅房屋承租人应该给予征收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不包括房屋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被征收人指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被征收人主要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了解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不能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关公坊的承租
房屋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一般不属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和相应的损失赔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
被征收人一般通过政府公告得知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之后应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和被拆迁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公告一般会张贴在被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处,并且会在被拆
被征收人一般通过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的公告,知悉房屋征收决定。县级、市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征收相关事项。 政府在张贴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1、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