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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转让债权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了。新的主体的因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取代旧债权人,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彼此之间产生了义务。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支票并没有主债务人。主债务人,就是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关系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后,首先由付款人,就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付款。如果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银行是不付款的。所以,银行虽然是付款人,但是并不是主债务人。支票的出票人,虽然最终款项是从出票
不是,跟承租人没有任何的关系,毕竟这套房子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户主,工作人员只会跟房主洽谈拆迁的相关事宜,动迁款也会打到房主的账户里。如果房主不止一个人,并且事先也没有说好该如何分配,那么就建议先联系动迁组,让它冻结资金,等到家里商量好以后再
因为汇票都是企业出票,付款人是银行或企业的开户银行,所以汇票被拒付,肯定是找出票人,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如果是付款人,那不是把银行也扯进去,你们企业的经济往来关我什么事,我知道充当付款的中介。
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责任)的,才会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并不是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才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的债务人。在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就会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的付款银行,只有在出票人账户足够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付款,否则就可以不付,由此可以认定,支票的主债务
错误。支票的出票人,就是签发支票的票据关系人。支票的付款人,就是接受出票人委托,在见票时付款给持票人的银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分别的票据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
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不使用的,拒绝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的,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质量不符合合同或者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地,对于婚前个人债务,属于婚前个人债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