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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方式: 一、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 二、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
认定连带责任追偿权: 1、须履行了义务; 2、由于连带责任人的履行,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被消灭; 3、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分担的部分,不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方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其保证范围的,保证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享有追偿债务人的权利。
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可以行使追偿权。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赔偿后,对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或者超出自己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