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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车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0-12-05 467
普法内容
为规范南京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从2020年5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实施管理措施,对未佩戴头盔的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020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市民佩戴安全头盔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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