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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0-10-04 115
普法内容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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