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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标准法规汇总,主要包括与特殊膳食有关的包括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和整改规范的通告等在内几十条标准、法规。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
对于新标准,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食品添加剂名称 (2)标签文字 (3)配料表标示方式 (4)关于致敏物质 (5)有关保健食品的要求 (6)增加了企业联系方式 (7)日期标示 (8)标准实施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
可以进口。我国目前没有这种食品的国家标准,根据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进口尚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海外出口商、海外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执行的相关国家(
变质食品赔偿标准如下: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变质的食品,可以选择获得食品购买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此笔赔偿金的支付请求可以向食品的经营者提出,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提出。但无论具体是向谁索赔,都需要带着购买到的变质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如下: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
根据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是否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量刑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惩处情节,这就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实施了在